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171号罪犯郭国峰,男,汉族,1989年11月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定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定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国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郭国峰不服,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滁刑终字第00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郭国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国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国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考虑其犯罪具体情节,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国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李崇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