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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22执2815号

张开菊、孙承华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2-28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开菊;孙承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2执2815号

申请执行人:张开菊,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孙承华,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皖0122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龙岗供电所××#楼××室××套住宅(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肥东字第××号)登记在被执行人孙承华名下。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孙承华名下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龙岗供电所××#楼××室××住宅××套(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肥东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明

审判员 包正明

审判员 计振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杨雨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