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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3891号

罪犯李芳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李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3891号罪犯李芳,女,汉族,1966年7月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濉溪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7日作出(2005)淮刑初字第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3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12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12月0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17年05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李芳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李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0月获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