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339号罪犯高东风,男,汉族,1968年2月3日生,小学文化,江苏省睢宁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灵刑初字第005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东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高东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高东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东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东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东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开平
审判员 陈华琳
审判员 张小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