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527执765号

朱云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朱云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7执765号

被执行人:朱云凤,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原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处副主任,原暂住宜昌市西陵区港窑路运河家苑1号楼1302室,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朱云凤罚金一案,秭归县人民法院(2018)鄂0527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交纳罚金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朱云凤于收到本裁定三日之内交纳罚金5000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以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梅可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