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7执765号
被执行人:朱云凤,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原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处副主任,原暂住宜昌市西陵区港窑路运河家苑1号楼1302室,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朱云凤罚金一案,秭归县人民法院(2018)鄂0527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交纳罚金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朱云凤于收到本裁定三日之内交纳罚金5000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以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梅可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