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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5民初1171号

来凤三木家俱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学刚、吴开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来凤三木家俱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郭学刚;吴开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5民初1171号

原告:来凤三木家俱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舟上路1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MA489T4G6Q。

法定代表人:郑方针,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声保,男,1968年3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来凤县,系该厂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铖珍,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莉,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郭学刚,男,汉族,1966年9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吴开立,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货物运输司机,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鹏,来凤县翔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凤三木家俱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学刚、吴开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来凤三木家俱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来凤三木家俱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凤三木家俱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元,由原告来凤三木家俱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