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30执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凤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董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凤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董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董某某银行账户,现因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董某某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 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