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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2民初2021号

安玉芳与王宏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安玉芳;王宏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2民初2021号

原告:安玉芳,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运彦、谷年超,山东隆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宏恩,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军,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玉芳与被告王宏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就赔偿款给付问题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玉芳撤回对被告王宏恩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玉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安玉芳负担。

审判员  侯传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