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桂0303民初856号

秦江泉与林歆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江泉;林歆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303民初856号

原告:秦江泉,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被告:林歆彧,女,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秦江泉与被告林歆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江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歆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江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价款720元,赔偿三倍价款2160元,共计2880元;2、本案诉讼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在淘宝闲鱼网站向被告购买银手镯一只,2019年4月26日原告收货付款后,发现是镀银手镯。4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争议协商解决,被告声称她在商品页面上写的是“银饰”并未标明是“纯银”,借故推卸责任,涉嫌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欺诈消费者。被告在此次事件中触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23、24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55条要求被告立即退还价款720元,赔偿三倍价款2160元,共计2880元。 被告林歆彧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电商法》的规定,被告不属于经营者;

二、被告已按约定交付诉争手镯,原告已经确认收货,本案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交付的手镯质量合格,符合双方约定,定价符合市场规律;

三、被告并未违反法律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

四、原告不属于消费者;

五、被告不存在蓄意或隐瞒的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内容均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对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上述证据能否证明双方的诉辩主张,将在说理部分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闲鱼社区(以下简称闲鱼)是个人出售闲置品的网站。被告林歆彧在闲鱼上发布了一则商品销售信息。载明:“纳瓦霍手镯,绿松石,银饰,欧洲回流,美洲纳瓦霍绿松石银饰手镯,男女都可戴,开口大小可随意调,本交易仅支持邮寄”,并附该手镯图片。2019年4月22日,原告秦江泉在看到该销售页面经与被告协商后,以72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手镯。被告于同日将该手镯邮寄发货,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确认收货。后原告将该手镯部分划开,认为该手镯不是纯银。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通过闲鱼向被告购买涉案手镯,并履行了给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按约定发货,原告已经收到货品,故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存在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欺诈原告的行为,是否应退还原告货款并赔偿原告三倍价款? 本案中,从被告在闲鱼上发布的商铺销售页面来看,被告销售的是银饰手镯,但并未对手镯是否纯银及银的含量进行承诺,被告所邮寄给原告的手镯与其发布的销售页面的手镯并无不符。故被告不存在发布虚假信息、欺诈原告的行为。原告在闲鱼上向被告购买手镯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所收到的手镯与其销售页面的手镯不一致,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退款及赔偿三倍价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江泉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江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吴 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陆颖贞

书 记 员  王曼珺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