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8执979号
申请执行人:张永彬,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执行人:孙倩倩,女,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执行人:徐东风,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彬与被执行人孙倩倩、徐东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于2019年5月8日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于2019年5月8日、2019年6月18日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3、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法限制其高消费;4、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振
审判员 田 森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政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