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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11执62号

王会杰、石家庄泽兴氨基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督促程序案件
当事人
王会杰;石家庄泽兴氨基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11执62号

申请执行人:王会杰,女,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石家庄泽兴氨基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富强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82562197F。

法定代表人:闫明辉,经理。本院在执行王会杰与石家庄泽兴氨基酸有限公司督促程序案件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施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丽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