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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3破申1号

广州市明可皮革有限公司、东莞市广荣手袋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2-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当事人
广州市明可皮革有限公司;东莞市广荣手袋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3破申1号

申请人:广州市明可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

法定代表人:唐佳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东莞市广荣手袋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新城南路河畔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唐荣。申请人广州市明可皮革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东莞市广荣手袋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收到申请后,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东莞市广荣手袋制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东莞市广荣手袋制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6)粤0113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东莞市广荣手袋制品有限公司向广州市明可皮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631.50元及利息,东莞市广荣手袋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016元。上述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广州市明可皮革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7)粤0113执7894号。该案执行过程中,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经调查,未发现东莞市广荣手袋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东莞市广荣手袋制品有限公司系于2014年7月11日在东莞市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980923119),住,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路河畔工业区定代表人为唐荣,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为唐荣持股80%、唐广海持股20%。公司经营范围为产销、加工手袋制品、皮具制品。2017年7月13日、2018年7月11日,东莞市广荣手袋制品有限公司均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沥分局决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关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关于“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四条关于“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东莞市广荣手袋制品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状况,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亦未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广州市明可皮革有限公司是东莞市广荣手袋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东莞市广荣手袋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对广州市明可皮革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广州市明可皮革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东莞市广荣手袋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长  邓鹤飞

审判员  彭 燕

审判员  曾庆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慧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