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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021执555号

张有根、黄山市来明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09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有根;黄山市来明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1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张有根,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黄山市来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循环经济园区南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680847343B。

法定代表人:罗来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张有根与黄山市来明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山市来明物流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山市来明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毕向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院助理吴成辉

书记员  刘 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