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谢少平,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被执行人:王智勇,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被执行人:黄建煌,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申请执行人谢少平与被执行人王智勇、黄建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泉仲字19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惠安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泉仲字1981号裁决一案,指定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林明清
审判员 陈志煌
审判员 施静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施雪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