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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21执760号

李耀兵、湖南罗马佳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耀兵;湖南罗马佳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21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李耀兵,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

被执行人:湖南罗马佳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海棠路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春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耀兵与湖南罗马佳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耀兵与被执行人湖南罗马佳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较长,本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执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湘0321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谭琪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陈 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