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7民初16553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瑞镁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龙兴一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925109。
法定代表人:邹家军。
委托代理人:唐钱,广东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浇,广东创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南岭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布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25864E。
诉讼代表人:深圳南岭玩具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纪少燕,女,汉族,1991年3月11日出生,户籍住址: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瑞镁纸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瑞镁纸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曾 纯
人民陪审员 陈冬兰
人民陪审员 李冬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伍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