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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16553号之一

深圳市瑞镁纸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南岭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瑞镁纸品有限公司;深圳南岭玩具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7民初16553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瑞镁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龙兴一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925109。

法定代表人:邹家军。

委托代理人:唐钱,广东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浇,广东创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南岭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布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25864E。

诉讼代表人:深圳南岭玩具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纪少燕,女,汉族,1991年3月11日出生,户籍住址: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瑞镁纸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瑞镁纸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曾 纯

人民陪审员  陈冬兰

人民陪审员  李冬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伍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