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012号罪犯王成年,男,汉族,1958年9月6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舒城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舒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追缴违法所得107811.50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成年不服,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六刑终字第00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成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6月19日在本院第五法庭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晓敏、张娟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葛世刚、郭红旗,罪犯王成年、证人杜金光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成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成年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成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107811.5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及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4)舒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成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年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