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13民初4374号原告金坛区花山金三角建材商店,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花山集镇。经营者袁镔,男,196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陈文裕,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朝军,男,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坛区花山金三角建材商店诉被告于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坛区花山金三角建材商店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坛区花山金三角建材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坛区花山金三角建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坛区花山金三角建材商店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顾建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汤无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