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07执23号
申请执行人:魏本胜,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申请执行人:赵家录,男,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申请执行人:王举山,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申请执行人:张自乐,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申请执行人:张云春,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垦区
被执行人:王其庆,男,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在魏本胜、赵家录、王举山、张自乐、张云春与王其庆合伙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8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王其庆于2019年6月18日履行110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25日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金泽
书 记 员 仲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