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303执1894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福与被执行人温州宏轮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温龙湾劳人仲裁(2018)367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王国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浙0303执1894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