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8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锐兴,男,汉族,1979年6月13日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被执行人邓剑雄,男,汉族,1980年3月8日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本院在执行李锐兴与邓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剑雄名下车牌号码为粤H×××××传祺牌小车一辆,但该车辆无法扣押、暂不能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同时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四查”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林维江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