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民终17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德禹门窗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市一中南600米,注册号410411000008292(1-1)。
法定代表人:李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仁,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绿源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0203W。
法定代表人:陈伟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平顶山市德禹门窗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2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顶山市德禹门窗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德禹门窗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德禹门窗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平顶山市德禹门窗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为民
审判员 彭 莉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关利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