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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执保72号

钟易良、廖光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易良;廖光有;甘晓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执保72号

申请人:钟易良,男,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宇敏,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证号:13607201810028725。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巡锐,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证号:13607201510424721。

被

申请人:廖光有,男,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被

申请人:甘晓兰,女,197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钟易良与被申请人廖光有、甘晓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钟易良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廖光有、甘晓兰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695.58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廖光有、甘晓兰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明确的财产线索,亦提交了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ANACM06Z0119Q000012D号、担保金额为3695.58万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易良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两被申请人廖光有、甘晓兰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695.58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廖光有、甘晓兰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钟伟民

审判员  彭伟明

审判员  肖利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温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