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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28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厚青、周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厚青;周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28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东路。

法定代表人:尹友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谭厚青,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执行人:周春梅,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厚青、周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8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谭厚青、周春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厚青、周春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8执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高平

审 判 员  肖安定

审 判 员  李红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李 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肘关节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