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385号罪犯李虎,男,汉族,1993年3月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6)皖1323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开平
审判员 陈华琳
审判员 张小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