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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06执434号之一

周新运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新运;湖南省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06执4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新运,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柞市镇。

委托代理人:肇华,女,1957年8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委托代理人:姚春容,女,1983年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委托代理人:田华,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陡岭村。

被执行人:湖南省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

委托代理人:贺建阳,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周新运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湖南省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新运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及负担利息、申请执行费等合计97186元(截止到2019年6月4日)。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执行,6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6月12日将被执行人湖南省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及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4日、6月20日两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省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经查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6月11日经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6月18日本院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并于同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省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衡阳市雁峰区白沙大道*号尚水一品同等价值的车位,查封期限为三年。6月20日前往衡阳市雁峰区白沙大道*号尚水一品地下车库张贴查封公告。6月21日因案外人张定龙、吴柳对本院查封的车位提出执行异议,故该财产暂不能处置。本案立案执行标的约97186元(含逾期交房违约金、申请执行费、利息等),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97186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湖南省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与申请执行人周新运委托代理人肇华进行终本约谈,其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榜元

审 判 员  乔永强

审 判 员  肖爱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宋兰兰 校对人:宋 兰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