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481执保333号

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被保全人王培照、刘占霞、杨海波、邓洁、商智生、段敬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被保全人王培照、刘占霞、杨海波、邓洁、商智生、段敬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81执保333号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臧永春,行长。被保全人:王培照,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保全人:刘占霞,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保全人:杨海波,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保全人:邓洁,女,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保全人:商智生,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被保全人:段敬敬,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被保全人王培照、刘占霞、杨海波、邓洁、商智生、段敬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1481民初19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培照、刘占霞、杨海波、邓洁、商智生、段敬敬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商智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账号62×××30-156-1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1日止。

二、冻结被保全人段敬敬在工行山东省德州乐陵支行账号16×××37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1日止。

三、冻结被保全人段敬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兴隆北大街支行账号37×××74-0-0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1日止。

四、冻结被保全人段敬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兴隆北大街支行账号62×××68-156-1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1日止。

五、冻结被保全人邓洁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账号62×××75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1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建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