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郑中原,男,汉,1975年10月9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王洪亮,男,汉,1982年5月20日出生,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郑中原申请执行王洪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特11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献学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