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726执815号

郑中原、王洪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中原;王洪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郑中原,男,汉,1975年10月9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王洪亮,男,汉,1982年5月20日出生,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郑中原申请执行王洪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特11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献学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