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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3816号

石狮市飞轮线带织造有限公司、王知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石狮市飞轮线带织造有限公司;王知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1民初3816号

原告:石狮市飞轮线带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鸿山镇伍堡工业控制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259838996X。

法定代表人:吴国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龙,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王知群,女,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石狮市飞轮线带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知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王知群诉石狮市飞轮线带织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案号为(2019)闽0581民初3786号,本案与该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即不服福建省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4日作出的狮劳仲案(2018)244号裁决而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闽0581民初378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谢凯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傅静雯 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