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25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山丹县居民。
被执行人:赵某,女,山丹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山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的(2017)甘0725民初24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9年1月22日、2月19日、5月8日、6月4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除本院依法扣划的824元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山丹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2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5.2019年5月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6.2019年6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0000元,已到位执行标的为案件款824元,未执行标的为案件款9176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应属执行不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林
审判员 花剑云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