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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8民初410号

柴天荣、史苏梅与柴天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7-15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柴天荣;史苏梅;柴天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8民初410号

原告:柴天荣,男,195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原告:史苏梅,女,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被告:柴天鹏,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原告柴天荣、史苏梅与被告柴天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

原告柴天荣、史苏梅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柴天荣、史苏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柴天荣、史苏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柴天荣、史苏梅负担。

审判员 高海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