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8民初410号
原告:柴天荣,男,195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原告:史苏梅,女,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被告:柴天鹏,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原告柴天荣、史苏梅与被告柴天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
原告柴天荣、史苏梅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柴天荣、史苏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柴天荣、史苏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柴天荣、史苏梅负担。
审判员 高海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