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7执841号申请执行人康辰,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郭鹏,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康辰与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727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115814元。案件办理情况是:1、2019年5月17日,6月26日,两次进行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结果是:未查到存款、车辆、证券、股票、投资权益等可供执行财产。2、2019年6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郭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郭鹏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6月2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郭鹏的不动产登记,未查询到登记信息。以上财产调查结果和执行情况,经约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康辰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康辰未实现债权11581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金钱债权执行与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经过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权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727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和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海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国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