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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91执128号之二

尹必华与王佳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尹必华;王佳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91执1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尹必华,男,196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法定代理人:吴某,系原告尹必华的妻子。

被执行人:王佳凯,男,199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关于尹必华与王佳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达成履行期限较长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691执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沈征宇

审判员 蒋长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 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