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91执1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尹必华,男,196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法定代理人:吴某,系原告尹必华的妻子。
被执行人:王佳凯,男,199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开发区。关于尹必华与王佳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达成履行期限较长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0691执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沈征宇
审判员 蒋长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 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