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81财保65号
申请人:甘春根,男,195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
申请人:黄淑宜,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申请人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事故车辆赣03/×××**变型拖拉机一辆(保全金额3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事故车辆赣03/×××**变型拖拉机一辆(保全金额3万元)。案件申请费3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涂晓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