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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1财保65号

甘春根、黄淑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甘春根;黄淑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81财保65号

申请人:甘春根,男,195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

申请人:黄淑宜,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申请人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事故车辆赣03/×××**变型拖拉机一辆(保全金额3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事故车辆赣03/×××**变型拖拉机一辆(保全金额3万元)。案件申请费3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涂晓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