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2民初1451号
原告:红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224208217617。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局局长。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城南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中华,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通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980153262。
法定代表人:宁建斌,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黄冈新港大道古楼街(市交通局大厦**)原告红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与被告湖北通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红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红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负担。
审判长 袁晓明
审判员 黄红英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