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9263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新聪,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慧君,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天伦医院,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1/div>法定代表人王秀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梅春来,广东文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安琦,广东文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本院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柯 璇
人民陪审员 蒋桂兰
人民陪审员 胡茂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家丽
书 记 员 王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