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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23执186号

曹金玉、闫满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1-0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金玉;闫满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3执186号

申请人:曹金玉,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执行人:闫满堂,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23民初8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闫满堂名下的坐落于,证号:01335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