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民申39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芦莉萍,女,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云娜,系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松陵座椅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百花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伟,厂长。再审申请人芦莉萍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松陵座椅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终12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芦莉萍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再审申请人芦莉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沈阳市松陵座椅厂已于2003停产,员工放假,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均未缴纳。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在被申请人处属于整体性问题。再审申请人起诉要求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原审判决认为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统筹解决并无不当。独生子女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未予审理亦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芦莉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郝志贤
审判员 王华迪
审判员 张广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程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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