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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4059号

罪犯刘仁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刘仁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059号罪犯刘仁富,男,汉族,1951年5月21日生,文盲,安徽省巢湖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皖0181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仁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被告人刘仁富不服,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皖01刑终6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仁富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仁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仁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目前家庭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巢湖市卧牛山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仁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仁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