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322执恢28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钟胜卫,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龚联江,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陈启芬,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启芬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87账户内存款人民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启芬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8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987.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腾科
审判员 曾永华
审判员 黄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兰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