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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3执恢30号

温州帝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温州铭鑫卫浴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10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温州帝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温州铭鑫卫浴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帝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海工大道金山路**第**。

法定代表人:管建鸣。

委托代理人:卓小燕,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温州铭鑫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河西南路**第**

法定代表人:陈莹。 保证人:陈莹,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广新路**,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411××××。 保证人:涂小勇,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广新路**码33038119840111121X。 申请执行人温州帝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3民初49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温州铭鑫卫浴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即由保证人陈莹、涂小勇提供执行保证,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标的为本金11837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保证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及保证人的财产情况,查明保证人陈莹财产如下: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9××××),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及保证人涂小勇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查封了保证人陈莹名下财产: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9××××),因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无法处置。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认被执行人已履行51079元,截至2019年6月26日,被执行人温州铭鑫卫浴有限公司、保证人陈莹、涂小勇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帝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金673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4576元,执行费3176元。 因被执行人、保证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