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3969号罪犯张敏,女,汉族,1975年12月8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阜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5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12月0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张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