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526行初120号原告李长虹,男,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内黄县建设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王银堂,职务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虹诉被告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李长虹于2019年6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长虹负担。
审判长 吕万众
审判员 王德勋
审判员 王俊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