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宁0106民初4275号

马占虎与闫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占虎;闫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宁0106民初4275号

原告:马占虎,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闫建国,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马占虎诉被告闫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占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因进货流动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款,打电话多次被告不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闫建国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马占虎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十天归还,借款人:闫建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11月8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经本院核算为833元(10000×6%÷365天×507天)。被告闫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和主张的事实进行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闫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占虎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833元,共计108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闫建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桂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红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即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