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0执异118号
申请人:华建秋,女,195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友云,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王显家,男,194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在执行华建秋与王显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华建秋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王友云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华建秋称,华建秋与王显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4)简阳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调 解书,由王显家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王显家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华建秋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显家死亡。王云友与王显家系父女关系,是王显家的遗产继承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的规定,遂申请变更王友云为(2016)川0180执251号案的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王友云称,自王显家与王友云的母亲陶文玉于1991年离婚后,与王显家无往来。王显家于2018年11月9日去世,并未留下任何遗产。即使有遗产,王友云也自愿放弃继承。
本院查明,华建秋与王显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了(2014)简阳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调 解书,协议:“一、被告王显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华建秋借款本金20万元;
二、被告王显家对上述借款20万元从2014年11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利息在偿还借款本金时一并支付;……”王显家未履行还款义务,华建秋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王显家的银行存款、证劵、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查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执行程序。 另查明,王显家与陶文玉于1991年8月16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节约村一社楼房第**两套(84.4㎡)、红塔乡中心村十社的砖顶结构平房八间、简城镇新民街的住房(44.2㎡)及其他家具、家电归陶文玉所有,其余财产归王显家所有。王显家于2018年11月9日去世,其继承人王友云暂未继承其财产。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本院应予以支持。但本案中,申请人华建秋未提供王友云继承王显家遗产的相关证据,王友云也放弃继承王显家的遗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华建秋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凌俊杰
审 判 员 高 凌
人民陪审员 陈玉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