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2019)宁0205司救执3号
申请人:贾生芳,女,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贾生芳以其在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荣景阳光百货有限公司现已歇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又因贾生芳现身患重病需要化疗,花销较大,本人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为由,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贾生芳称:贾生芳诉石嘴山市荣景阳光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本院民事审理后,判决:被告石嘴山市荣景阳光百货有限公司向原告贾生芳支付工资5195元(已支付704元)。判决书生效后,贾生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贾生芳收到执行款704元,剩余4491元至今未支付。现贾生芳因身患重病需要长期化疗,且因患病后无法工作,再无经济来源,生活和治病全部靠其丈夫每月微薄的工资来维持,现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故请求向本院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4500元。经审查查明,(2017)宁0205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石嘴山市荣景阳光百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贾生芳工资5195元。判决生效后,救助申请人贾生芳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贾生芳仅收到执行款704元。通过对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荣景阳光百货有限公司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执行标的4541元(含执行费50元)。另查明,救助申请人贾生芳与其丈夫共同生活,其丈夫承担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现又身患重病,需要花费高额的医疗费,且需要经常住院化疗花费较大,每月除医保报销后仍需要自行支付医疗费6000余元,家庭收入远不足以支出正常的家庭生活。贾生芳无收入,本人及家庭确系生活困难。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贾生芳因索要工资,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救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及其家庭确系生活困难,其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八项之规定,应当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八款、第十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救助申请人贾生芳司法救助金4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第七条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以下因素确定:(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族的经济状况;(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第十二条救助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救助案件,经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救助案件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救助情形的,应当将不予救助的决定及时告知救助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四条司法救助具体标准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案件管辖地所在地级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额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6倍基准额度,情况特别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判决的数额或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额。第十九条救助对象实际获得赔偿情况根据办案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确定。第二十条生活困难状况分三档:(一)困难:救助对象及其共同生活的家族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97号确定)。(二)非常困难:救助对象及其共同生活的家族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及以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救助对象户籍地所在地级市一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文件确定。(三)特别困难:救助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系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及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以及虽已满16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人员。救助对象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的收入、生活来源情况,根据救助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确定。劳动能力根据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确定。{文书日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第七条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以下因素确定:(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族的经济状况;(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第十二条救助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救助案件,经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救助案件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救助情形的,应当将不予救助的决定及时告知救助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