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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6执368号

龙全河、苏朝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全河;苏朝青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6执368号申请执行人龙全河,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滑县。被执行人苏朝青,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滑县。申请执行人龙全河与苏朝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滑王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即:

一、被告苏朝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因苏朝青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2019年2月11日、2019年6月1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向河南省滑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和土地信息。本院2019年2月20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和收人情况,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苏朝青作出拘留决定(未实际拘留)。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当面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每六个月定期查询一次,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之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滑王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森彪

审判员  王雪冰

审判员  李志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