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21民初1650号
原告:江西科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高新产业园区**君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卢恒彬,总经理。
被告:刘美,男,汉族,1976年1月6日生,住,住所地:吉安县/div>原告江西科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科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科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科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江西科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修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