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3417号 罪犯王德成,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1日以(2010)翔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德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共同贪污赃款人民币587142元,退还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0)厦刑终字第4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1年1月27日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以(2011)翔刑执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其暂予监外执行,于2014年8月13日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以(2014)翔刑执字第5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其收监执行。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以(2017)闽01刑更23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出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0在福建省榕城监狱公开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检察院检察员林奋武、蒋媞,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指派民警张文星、林海兵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德成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成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三个表扬。另查明,罪犯王德成已于前次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王德成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德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该犯属于职务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德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邹唐敏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柯舒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