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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3执4号

谌峥嵘、郑文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谌峥嵘;郑文武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执4号

申请执行人:谌峥嵘,男,1973年1月21日生,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郑文武,男,1989年10月14日生,住高安市。 谌峥嵘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8)赣0983民初538号判决书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郑文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2019年1月1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055万元,截至2019年6月21日已执行4651.69元,未执行2.589831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5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文军

审判员  高三和

审判员  雷春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纪 岗